社保给力: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

06.03.2018  14:52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办、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社会保障领域落实脱贫攻坚规划,聚焦精准扶贫。

  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保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口适度优先3个方面着力。

  《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从2018年起,非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最低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政府为其在贫困时期代缴保费,帮助他们度过暂时艰难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彭家海说。

  《实施意见》还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元,年需投入财政资金近20亿元。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特殊困难人员现金收入,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还提到,“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是给予特殊困难群体的适当优惠政策,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其更多收入来源,增加扶贫力度。

补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在农村,重大疾病、慢性病等是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组织贫困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借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孙立群说。

  为了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还提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351”“180”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将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减轻其就医垫资压力。

  “这些政策规定,主要是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形成合力,发挥综合保障作用。”孙立群介绍说。

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助力脱贫

  “精准脱贫,社保同行。我们不仅要通过社保扶助政策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还要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或断保人员,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工伤、失业、生育等陷入贫困。 ”彭家海介绍说。

  近年来,我省一直积极探索推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各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底,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相关意见,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比较多且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自2015年起,我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实施了“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社会权益。

  “今年,我们将在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基础上,适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祖朝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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