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社会救助实施意见 织牢救助“安全网 ”

18.12.2014  09:20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规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近日,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今日对此详细解读——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

  ——把低保制度运行的公平、公正放在重要位置

  ——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救助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解读:

  1998年、2007年,我省分别在全省全面建立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制度。近年来,城乡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均大幅上升,全省“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确定的城乡低保提标任务,已于去年底提前完成。

  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低保运行和管理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去年11月,省政府就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出台多项措施,包括完善低保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等。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低保制度运行的公平、公正放在重要位置,要求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自2012年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实施意见》重申落实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及“拆(并)户保”等问题。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是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关键,《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关键词:特困人员供养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到2015年,力争实现集中供养能力满足70%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救助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公布。以特困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为例,今年1至10月,我省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平均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310元和180元。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同时,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等制度。

  “今年,敬老院建设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7190元。到2015年,力争实现集中供养能力满足70%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参考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经验,明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关键词:受灾人员救助

  ——健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探索建立健全灾害保险机制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吃饭、饮水、穿衣、住房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人员,或因灾导致伤病的人员。

   解读:

  我省地处亚热带气候向暖温带气候的过渡气候区,洪涝、干旱、风雹、病虫、低温冷冻、雪灾等多种自然灾害频发。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专业人才队伍及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等。

  目前,我省已形成较为健全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实现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宣城、黄山等12个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建成,保证灾害发生后及时就近调运救灾物资。

  保险业在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等方面能发挥有效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今年以来,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5市的27个山区库区县(市、区)试点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在探索建立健全灾害保险机制方面迈出关键步伐。

   关键词:医疗救助

  ——健全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救助对象: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解读: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客观存在,给困难群体造成很大压力。 2007年,省政府实施首批年度民生工程时,医疗救助制度即被列入其中。目前救助对象除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外,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也纳入其中,救助病种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我省统筹区域内县级均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5%以上。”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省将积极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并丰富救助方式,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其作为“救急难”重要举措。 “我省明年将按国务院要求,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省民政厅负责人表示。

   关键词:教育救助

  ——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救助对象: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实施意见》细化规定,提出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

  日前,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举行第一次会议,对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籍和救助信息管理做出部署,以确保受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关键词:住房救助

  ——尽快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救助对象: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解读:

  近年来,我省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政府考核目标,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着眼形成科学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我省正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住房救助的重要方式。我省将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

   关键词:就业救助

  ——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

  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今年1至10月,全省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2.38亿元,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8.9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79.4%。

  《实施意见》从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补贴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到社区(或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政策扶持。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

  根据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部署,明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生活补助。

   关键词:临时救助

  ——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解读:

  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救急救难的作用。今年1至10月,全省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899万元,有效缓解了低保等困难群体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

  在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确定和调整、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实施意见》作出一系列部署,特别强调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并要求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建设,强化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目前我省开展临时救助的依据,是省民政厅、财政厅去年3月出台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明年有望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

  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出台《实施意见》,正是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实际举措。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提升救助水平,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并举,突出重点、消除“盲点”,切实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的同时,还应根据专项救助特点,丰富救助方式和手段。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运用财政、税收方面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共同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

  社会救助重在扶危济困、救急救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和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现象,确保宝贵的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级政府应加强核查监管,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让广大困难群众得到社会救助的温暖和关怀。

   ·延伸阅读·

  五项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健全的工作机制。针对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救助对象认定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五项机制。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截至目前,全省乡镇(街道)已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一门受理”窗口1530个。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今年10月,省编办批复成立“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截至12月中旬,15个市、95个县(市、区)成立核对机构。到2015年底,全省将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今年我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隐患排查,并选定2市8县(市、区),进行省级“救急难”综合试点。明年,我省将继续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将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将有关专项救助对象获取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明年,我省将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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