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障 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解读

26.02.2016  09:48

2016年1月15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4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 2002年12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13年来,为保证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社会保障资金总量逐年递增,资金管理主体和来源渠道日益呈现多元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办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决定对办法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衔接,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决定从审计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手段、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办法作了修改。

问:决定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范围作了哪些修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权限,因此,决定将审计监督的范围从“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行为”扩大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

问:决定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对象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审计监督的对象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扩大为“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决定将原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修改为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问: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是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决定在加强监督手段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决定增加了审计机关对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进行审计的手段。为了预防和排除妨害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取证措施,明确可以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问:决定明确了哪些主体的法律责任?

答:决定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