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礼品回收店主不务正业 收购香烟时玩起障眼法

25.10.2016  17:03

礼品回收店主董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假烟换真烟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坑”了两人。所谓“再一再二不再三”,当董某某欲对第三人故伎重施时“演砸了”。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董某某不仅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还被判刑且被判处罚金。

董某某是一名个体经营户,主要从事香烟收购业务,他在镜湖区左岸小区附近开了一家礼品回收店。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阿乐为了出售香烟,通过电话与董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董某某经营的礼品回收店内进行香烟交易。交易过程中,董某某趁阿乐不备,利用假烟换真烟的方式将阿乐拿来的2条软中华香烟调包,然后以阿乐送来的是假烟为由,予以拒收。

此后,董某某又故伎重演,骗得被害人阿虎两条软中华香烟。但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16年4月上旬的一日上午,董某某在和被害人阿林交易香烟的过程中,趁阿林不备,利用相同方式盗窃阿林4条软中华香烟,后董某某将调包后的假香烟拿给阿林,被阿林当场发现香烟调包。见此情形,阿林立即电话报警。董某某在阿林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在董某某的轿车内查获其盗窃阿林的4条软中华香烟并发还给阿林,同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假硬中华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7条。

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阿乐、阿虎的损失。后经查实:2016年2月至4月间,董某某3次采取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他人香烟,涉案价值共计4960元。侦查机关另有发现,2009年7月2日,董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烟换真烟的调包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文中受害人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原标题:礼品回收店主不务正业 收购香烟时玩起障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