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虐童案”两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21.03.2016  05:05

  电线抽、水壶烫、烟头烧……砀山女子和男友虐待殴打女儿一案,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本报也曾进行连续追踪报道。2月26日,该案在宿州开庭审理。3月18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及其男友汪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二个月。

  据检方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汪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3室同居期间,在管教刘某的女儿小武的过程中,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水壶烫、烟头烧、木棍敲打等手段殴打小武,致小武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两被告人还往打烂的伤口处撒盐水、抹辣椒,以此对被害人小武进行折磨。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武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小武被殴打致伤后,两被告人带小武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小武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汪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汪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刘某、汪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经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10万元的请求,经查,因被害人小武被打伤后,已由两被告人为其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通知单、病史录,被害人小武2月22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预交金额2000元,但未提交实际治疗的结算费用等有关证据,故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的主张,现无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可待治疗的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被告人刘某、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小武的代理律师蔡保惠。蔡保惠律师告诉记者,待该判决生效后,将启动民事诉讼,申请变更小武的监护权。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作者: 记者 周健 通讯员 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