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侵权案年增101%
4月22日上午,安徽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新闻 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同时发布了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据省高院民三庭庭长许徽介绍,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调节知识产权民事关系,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60件,同比上升 101%;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及再审案件264件,同比上升179%。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2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
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发布了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
典型案例1 “中粮”名称冲突引争夺
基本案情:被控侵权人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由于“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是在先权利,且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因此,相关行业的主体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就负有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义务。但本案被告仍将“中粮”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本案对于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给予更高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
典型案例2 贴“安吉白茶”的只能是产地
基本案情:本案所涉及的“安吉白茶”文字及图证明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吉白茶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早在2001年就申请了 “安吉白茶”文字及图证明商标,并发布了《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商标限定的种植区域仅限于安吉县境内。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非产自上述区域的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安吉白茶”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入选理由:不仅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3 杭州上岛VS巢湖上岛
基本案情: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财务账册不完整、取证困难等原因,原告一般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难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多数案件是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确定赔偿额。本案参考杭州上岛公司在我省对“上岛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4万元/年,同时综合考虑杭州上岛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时间、巢湖上岛向阳路店对自身侵权行为的认识、杭州上岛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因素,酌定巢湖上岛向阳路店向杭州上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相对以往类似案件,本案判罚尺度大幅提高,体现了我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的司法导向。
入选理由: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案件。
典型案例4 不卖“山寨货”也可能侵权
基本案情:本案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是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迎春漆业公司在未续签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立邦公司“立邦”文字及图系列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争议双方均认可迎春漆业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立邦正规产品。
入选理由: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边界:一是使用的必要性,即不做这种指示消费者将无法得知商品信息;二是使用方式的正当性,即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三是使用的合理性,即该等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发生误认和混淆。
典型案例5 一支铅笔的包装也不容小觑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是国内知名的文具用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Marco马可”铅笔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销售。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铅笔产品外包装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在整体构图及元素使用、色彩搭配等设计要点方面相应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入选理由:本案借用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比对规则,采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的方式,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与作品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近的情况下,对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比对,进而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具有规则指导意义。
原标题:我省知识产权侵权案年增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