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界首市人大常委会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频发多发趋势,矛盾纠纷调处的网络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矛盾隐患或将引发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形势不容乐观。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因土地逐年升值,宅基地纠纷增多。以前村头沟边等废地通常不被重视,谁占谁有,目前,土地价格攀升较快,老百姓对宅基地等寸土不让,由于权属不能确定,导致许多矛盾纠纷由此而生。
二是因公益事业发展占压土地,形成了矛盾。有的补偿没有到位,有的以租代征,失地农民找村里找社区,村级解决不了找乡镇街道,层层上找,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为矛盾隐患。
三是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年轻人,因为一点琐事就大打出手,动辄纠集数十人打群架,如制止不及时,势必酿成后果。赡养老人问题、恋爱期间彩礼索赔问题、医疗纠纷等,由于群众缺少法律教育,仅凭感情用事,一时冲动,易激化成矛盾。
四是一些老问题解决不及时。由于个别镇村干部工作不作为,或者处事不公,一些原本可以及时化解的问题,久拖不决,导致双方当事人心里不平衡,对政府有怨言,引发上访。
五是相关政策出台不够及时。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危房翻建问题、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由于相关政策出台太慢,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深,一些村、镇干部难以招架。
二、建议
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村三级矛盾调处中心。县级调处中心或调处委员会由县领导牵头,统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分析研究形势,交待安排任务,指导协调部门联动,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工作落实和反馈办理情况。乡镇由党委副书记负责,司法所牵头,派出所、维稳办、民政所、土地所等单位参与,实行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现场答复并指定有关单位限期解决。村级成立以“两委”成员为骨干,人民调解员为辅助的调解中心,采取分片包干、首问负责的办法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处理,做到“小事不出村”,疑难问题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解决。
二要重心下移,重点加强村级调解机构建设。加强后进村转化,把工作重点放在村、社区组织建设上,着重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进一步明确村、社区工作职责,适当减少其工作任务,真正把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民生工程、搞好计划生育和社会维稳几项主要任务承担起来,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减下来。提高村干部补贴,解决村干部任务重、报酬低的问题。把村、社区一级矛盾调处和社会维稳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补贴与维稳实绩挂钩,对当年信访维稳“三无”、“四无”村公开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到村务、政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从制度上、源头上减少干群矛盾的发生。
三要转变作风,改善方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来信来访、领导干部包联乡镇和单位联系点制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途径,及时批示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做到调防结合,预防为主,民事案件要弱化打击,调解为主,注重社会效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要转变作风,做到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用,劲往基层使,事在基层解决,力戒无人过问、推诿拖拉扯皮、激化情绪,造成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四要创新社会管理,发挥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针对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多发的态势,成立正规的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并真正发挥作用。为保证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公正和公信力,除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外,应吸收司法、律师、群众、社团、宗教等各界代表参加,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局面。要重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矛盾化解中的独特作用,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直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按有关条件、程序移交相关调解委员会转为调解案件,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社会对抗。
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懂法守法意识,引导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矛盾纠纷可防可控。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五好家庭、好邻居、好婆媳、好夫妻”评选活动,努力创造一个人人向上向好的良好氛围、健康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立全批示:“请王唯、朱勇、怀印同志阅。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矛盾调处中心,对群众的利益诉求、批评、举报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揽子解决(再加上信访代理),这样既可以方便群众,又可以提高效率,要总结、完善、推广这种做法。”
发表时间:2012年5月24日
刊登载体:《安徽人大信息•信息专刊》2012年第14期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