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明确律师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

29.08.2018  16:04


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皖高法〔2018〕136号),对律师调解案件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律师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该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向主持调解的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该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办理律师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厅律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