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

29.08.2018  16:04


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印发《关于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的规定(试行)》(皖高法〔2018〕137号),对律师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进行了规范与完善。

根据该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办理律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支付令申请案件,不收取费用。

(厅律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