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06.05.2016  11:49

合肥 日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省民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办理程序,保障户籍迁移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今后,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优抚对象,享受迁入地同类对象同等待遇,并服从迁入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服务。

据了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要求转移抚恤补助关系的,应携带身份证和迁入地户口本,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对无原始档案材料(含档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退回。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后,其户籍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迁入地民政部门从第2年1月起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补助金。 (记者 华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