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社投资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省社各投资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社《关于开展省社投资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专项调查通知》(供发审【2015】81号)要求,全面了解各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省社拟在各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状况自查基础上,组成核查组赴各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工作。为保证核查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10月20日—11月10日。赴各企业时间安排详见附件。若因故变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参加人员:核查组由省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韩永生带队,省社联系服务企业的领导、审计处、财会处、纪检监察室及省社机关兼职的董事、监事参加。
三、核查方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自查组织实施、自查结果、分析与自评等情况的介绍。
2、现场核查。主要采取查看账簿记录、调阅凭证、翻阅其他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手段开展核查。
3、补充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对核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根据需要由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四、核查内容
1、投资情况。全面了解各企业分子公司设立、撤并情况及拟调整的意见,全面了解各企业及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拟调整的方案。
2、存货情况。要求各企业对调查基准日存货实施盘存,重点核查大额存货账实相符及重大潜亏(盈)情况,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重大潜亏(盈)要厘清情况。
3、往来情况。要求各企业对各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逐笔清理核对。重点核查逾期一年以上、单户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债权户及大额新增债权情况。
4、诉讼情况。要求各企业对涉诉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全面了解各企业涉诉案件的标的、实际进展、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损失等情况。
五、有关要求
1、省社各投资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落实配合省社核查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准备自查报告、自查表、存货盘点表、涉诉案件的起诉书、答辩材料、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资料,并在核查过程中及时提供核查组所需其他材料。
2、核查组成员要科学安排好日常工作,确保按时参加核查工作;在核查前认真审阅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报表,结合所掌握情况,确定各企业的核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在核查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围绕投资、往来、存货、诉讼等重点内容,切实摸清省社投资企业当前经济运行的详细状况,确保核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附件:
省社投资企业运行质量核查工作安排表 (请点击下载)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