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30.05.2017  20:16

  ◎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须告知公众参与人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近日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操作规程。

  公众参与情况是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程序规定明确,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向省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制发文件。听取意见应全面、客观,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告知公众参与人。

  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形式作出了细化安排。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方式,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等信息。

  省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列席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省政府决策参考。重大行政决策经省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同步解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