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持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20.04.2015  17:18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通知》(皖民基字〔2015〕50号),明确了灵璧县、太和县、当涂县、南陵县、宣州区、铜陵县、贵池区、长丰县、谯城区、桐城市为第三批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县。
      自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厅〔2013〕6号)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认真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升了我省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经过连续三年的试点工作,全省先后确认了23个省级试点县(肥西县、长丰县、杜集区、谯城区、埇桥区、灵璧县、淮上区、颍泉区、太和县、潘集区、全椒县、舒城县、当涂县、繁昌县、芜湖县、南陵县、宁国市、宣州区、铜陵县、贵池区、潜山县、桐城市、歙县)、360个试点镇和4500个试点村。
      通知明确要求,试点乡(镇)、村由各县(市、区)确定,原则上每批应至少确定一个试点乡(镇)、每个乡(镇)至少应确定一个试点村。试点村的确定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名录,试点乡(镇)、村不得重复申报。试点单位名单于6月底之前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试点县(市、区)的实施方案于7月底之前报省民政厅备案,试点乡(镇)、村实施方案于7月底之前报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试点任务:试点县要努力扩大标准化农村社区覆盖面,用2-3年时间基本实现两个全覆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全覆盖);试点乡(镇)要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用1-2年时间基本实现标准化社区全覆盖;试点村要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组织为补充、驻村单位和农村居民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组织架构;健全民主管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标准化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确立其服务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群、服务效果的具体试点办法;中心村应有可供农民群众活动的室外场地,能够有效开展社区文体活动;积极设立金融、电信、餐饮等便民服务网点;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支持、关爱、互助等志愿活动,探索专业社工的设置、待遇、服务手段的有效形式。
      根据相关要求,2016年底之前各地应完成试点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验收工作,试点村的验收工作要结合省民政厅有关文件有序开展。对验收合格的试点村要统一悬挂“中国社区”标识。


 
上报单位:省厅政权处
信息作者:陈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