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退”政策受关注维权难点共探析 省律协举办第二届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安徽法制报头条]
本报讯 用人单位以调岗为名,通过降薪变相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劳动关系……12月12日,在省律师协会举办的第二届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案件的评判标准引发参会人员的热议,延迟退休年龄可能带来的劳动争议更成为研讨会的焦点。
据悉,此次研讨会共收集了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提交的案例27件,并邀请了省市两级法院、两级劳动争议仲裁院、省总工会的相关专家,以及安徽大学劳动法专家,对案例进行研讨。其中,多位律师关注了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多发的一种现象,即用人单位通过调岗等名义上的人事变动,实际上实施降薪等手段,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针对此现象,省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王健认为,这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调岗”在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为单位管理职责,其实是单位利用此来扩大自己的权利。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坤刚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变相裁员的表现。对于用人单位的调岗权限,应该有合理限度。
对于更多律师提及的很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难”问题,合肥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庭长凌岩提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通过转包方聘用的临时工、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再次就业这两类劳动者,一般不认同与企业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实践倾向于企业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研讨会上,合肥市总工会带来的一个案例引起大家的广泛兴趣。案例内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次就业,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无故被辞退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据了解,这一问题在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突出,在仲裁中也确实遇到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桂成旺无奈地表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社会保险,即使司法认定用人单位有此义务,也无法履行,所以暂时统一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缴等事宜。“即将推行的退休年龄延迟的政策,可能会冲击现有法规,现行做法也会随之改变。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文泽俊表示,随着退休年龄延迟,可能会带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延长、劳动关系重新认定、经济补偿金是否认可等问题。
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成华律师介绍,今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案件量呈爆发性增长,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对司法前沿问题进行更深刻的探析,开阔律师的专业视野,了解省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基本处理思路,夯实专业理论基础,并推进劳动法律服务创新及发展。(记者唐欢 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12月17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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