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5.05.2014  19:02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出台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属企业从2007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以来,对加快我省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改革重组和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本预算管理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还不完善,预算资金拨付企业后,企业账务处理随意,资金使用不规范,国有股东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迫切需要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办法,来加强企业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 二、制订过程 首先,我们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资本预算管理相关理论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牢牢把握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定位,结合资本预算管理特点,针对省属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起草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经处内多次讨论修改后,先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等15户省属企业、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监事会办事处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印发省属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资本性支出为主、费用性支出为辅,注重整体效益、讲求回报以及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的原则。 二是规范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账务处理办法,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收到预算资金的账务处理办法。 (1)资本性预算资金账务处理办法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可暂列资本公积,三年内转为实收资本;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视同委托贷款处理,与省国资委签订资金占用协议,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并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转为国有资本。 省属企业将资本性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应与母公司签订资金占用协议,其具体处理办法与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基本相同。 (2)费用性预算资金账务处理办法 根据最终受益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中间拨付环节作为往来款项。 三是强化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加强预算资金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省属企业建立完善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及时报送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二是明确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本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