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30.10.2017 15:3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省厅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省厅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与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一并进行。各单位也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
省厅强调,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对审查标准严格把关,特别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省厅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厅法制处)
本文来源: 司法厅
30.10.2017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