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12.05.2016  14:34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日前,省厅出台《安徽省司法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重点就审查范围、审查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范围,包括以省厅名义制发或者以省厅名义联合相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省厅代拟以省委省政府或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以及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省厅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以省厅名义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报请省厅批复的重大事项;厅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其他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的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规定》,省厅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厅法制处负责,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在向省厅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以及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有关依据等。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相关材料或者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问卷调查、发布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省厅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根据合法性审查情况,厅法制处将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承办部门、单位。

(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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