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4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国土资函〔2016〕1369号
王玉成等12名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法列为2016年立法计划实施项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皖人常办〔2016〕4号),《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已列入2016年计划,由我厅负责起草。
为了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厅于2014年抽调专人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同时邀请相关市参与立法调研及起草工作。认真拟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集思广益、开门立法的工作思路。起草工作小组成立以来,厅领导多次对立法工作进行了指导,确定了《条例》内容的主要方向。
2014年11月至12月,我厅对皖北六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了分组调研。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沉陷区、问卷调查等形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采煤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起草工作小组根据调研结果,结合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需求,在各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省级调研报告报省人大。
在认真调研的同时,我厅广泛收集山西、江苏、河南、辽宁等地的有关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料,并赴山东省济宁市等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兄弟省市采煤沉陷区治理现状,学习一些好的做法,为我省立法寻求借鉴。
针对调研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分析讨论,并对《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进行初稿的起草。《条例(初稿)》形成后,在我厅内部征询了意见。起草工作小组根据我厅内部意见,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稿)》。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将《条例(草稿)》征询皖北六市意见,并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适时上报审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057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