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地方法规 强化水土保持工作
安徽广播网11月22日讯 (记者:陈晨) 11月20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办法》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取证权。
目前,我省水土流失情况较为严重,流失面积13900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每年水土流失量约1亿吨,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针对政府职责不够明确,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办法》还特别突出了乡镇政府预防、治理和监管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陈波:(出录音)"将政府的监管责任主体扩大到乡镇一级,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取证权,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增加的内容。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出录音)"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对建立水土保持的生态补偿制度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等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以及受到限制发展地区的补偿。
《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录音存在ftp陈晨文件夹——2014年——11月——水土保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