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意见的情况

01.08.2014  19: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3月3日致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中指出,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责成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项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措施如下:
      一、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发挥整体合力
社会救助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是“保基本”中的基本制度。只有与相关制度相衔接,把“碎片化”的制度整合起来,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此,要着力做好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以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职责整合,逐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更加公平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继续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2014年实现全省80%地区建制的目标。制定科学确定低保标准的指导意见,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是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意见》,探索建立与大病保险相适应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60%;贯彻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三是落实和完善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五级救助管理网络,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规范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工作,推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干部的作用,针对不同的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坚持选派干部驻村扶贫制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干部,每个贫困户都有联系帮扶责任人,帮助贫困村、贫困户逐步脱贫致富。
      五是建立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长效援助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援助政策,减轻“零就业”家庭负担。购买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调动基层平台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岗位补贴资金,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六是保障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人员优先配租;对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认真做好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群无障碍设施的保障工作。
      七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尽快出台我省《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八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继续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义务教育救助;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实施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流浪未成年人回校后的营养状况;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资助;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辍学、外出流浪。
      九是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法治形式推进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二、坚持社会救助工作优先发展,加大保障资金投入
合理、高效的资金投入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条件,进一步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随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机制,确保满足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需求。
      一是完善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遵循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可持续的要求,将新增财力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按照“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要求,足额落实社会救助省级补助资金;按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督促市、县(市、区)财政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增长机制,实行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保障社会救助的资金需要。
      二是加大省级统筹力度,促进均衡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省对市、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市、区)社会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优化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将省以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农村和困难地区倾斜,加快推进城乡、区域之间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三是明晰投入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市、县(市、区)财政积极性。按照科学客观界定省、市、县(市、区)政府本级事务及共同事务的规定,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并督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足额配套社会救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规定。各级财政当年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年用完,减少预算资金沉淀,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社会救助是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无偿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种有选择性的给付行为,不仅要甄别救助对象,而且要实行动态管理,这对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抓住重点环节,积极做好部门协调,力争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工作有人手、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
      一是继续抓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落实。重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督促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数量、服务半径、工作程序和服务时效等因素配齐工作人员,切实缓解基层能力建设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跨部门、多层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接,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信息化监督,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水平。2014年上半年建立省级信息核对中心,年内70%的市、县(市、区)建立信息核对中心。
      三是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落实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相关工作部署,实现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筑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力量扶贫帮困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社会救助宣传工作不仅是满足群众了解政策需求的需要,也是社会救助工作赢得各界支持和认同、助推事业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宣传时机上,紧紧抓住重大政策出台、重要会议召开、重要制度建立、重大活动开展等关键时机,集中力量宣传报道,造出舆论影响和声势;在宣传载体上,充分发挥社会主流媒体的影响力、街道(社区)宣传媒介的渗透力以及民政宣传平台的阵地作用,及时、真实、充分地反映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在宣传形式上,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和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增进公众对社会救助的理解和认同。
      二是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不断提高公民慈善意识。加强各级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积极吸纳慈善公益捐助力量,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和团体及组织兴办公益事业。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扶贫帮困。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五、强化监督考核,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资金监管措施。完善的救助资金监管措施和考核机制,是确保社会救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根据社会救助资金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和考核工作。围绕资金安全,强化监督管理。以深入推进和不断创新财政风险防控工作为契机,督促市、县(市、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公开公示工作,着力构建预防、监控、处置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二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从建立制度化长效机制入手加强监督检查,以省为单位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改进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和反馈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加快部署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对各地工作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强化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建立对重大违规违纪案等情况的通报制度,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完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积极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由政府、救助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估机制,并着力发挥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作用。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