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职 为发展护航——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综述之一
法治,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潮流。法治安徽,江淮儿女的不懈追求。
2014年,是安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新开局的一年,也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一年。
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自觉服务中心大局,综合运用立法、监督、决定等职权,着力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创新人大、活力人大、作为人大”建设呈现新局面。
审议法规案15件、“一府两院”专项报告23项,开展执法检查3次、专题询问2次、满意度测评1次,发出审议意见书12份,作出决定决议12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4人次……数据,记录着法治安徽新征程上的步稳蹄疾。
紧扣经济要点加强法治保障
针对宏观经济复杂严峻的实际,如何更好地支持政府攻坚克难,对人大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对安徽投资和省本级投资如何安排使用?如何确保这些资金都花在刀刃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安徽经济转型升级,人大对政府性投资“钱袋子”的监督不可或缺。
2014年7月16日,省人大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厅,省发改委主任张韶春受省政府委托,向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2013年省级政府性投资安排使用总体情况——“列入本次报告范围的省级政府性投资共计514.9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399.10亿元,省级投资115.88亿元……”
这一次,监督的资金额相比上一年几乎翻了一倍。汇报的场合,也由两年前的主任会议转到了常委会会议。
“相比于前几年的汇报,可以说是和盘托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投资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得以增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充分肯定。
省人大常委会还要求,从今年起,省政府在向省人代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将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单列,其中安排用于省本级建设的资金应当具体到项目,一并报经省人代会审查批准。
紧抓关键环节,破解现实难题。一年间,在做好审议计划、预决算和审计报告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审议了省级政府性投资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政府性债务、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台胞投资环境、科技进步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还从完善地方法规层面,促进政府有效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制定修改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抓住民生热点强化法律支撑
时刻把百姓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是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鲜明特色。
2014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就食品安全开展首次满意度测评。出席会议的5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次走向主席台,将填好的无记名测评票放入投票箱。
“满意15票,基本满意33票,不满意5票。 ”经过现场统计,根据有关规定,此次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这是常委会在近年来审议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作出相关决议,连续4年组织“食品安全江淮行”活动的基础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工作再升级。
健康、劳动、教育、文化,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每一项权益,都是过去一年人大工作的着力点。
就业是民生之本。 2014年9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就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一边是稳定就业率数据,一边是很多毕业生还没找到工作。相关部门对此如何解释? ”“高技能人才短缺情况日益严峻的现状要如何应对? ”……提问开门见山,回答坦诚客观。
监督不是与“一府两院”唱“对台戏”,也不是“照着台本走过场”,关键是找准问题并切实推动解决。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还重点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五保供养等民生工程进行视察,督促有关方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使民生领域相关法规和决议得到有效落实,更好惠民利民。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每一部法规,都装满了百姓的心愿。
在全国较早制定的学前教育条例,从国民教育体系的源头上维护教育公平。立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留住乡愁。制定我省第一部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明确相关行业特殊治安管理。在全国首家制定了专门的“治超”法规,强化源头治理,特别是对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从严作出规定。
关注生态焦点推动环境改善
雾霾天气频发,天空湛蓝,阳光明媚,空气清新成为百姓期盼。
2014年初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提出86件相关议案建议。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被列入常委会当年工作重点,贯穿全年始终——
人代会闭幕后一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方案工作汇报。
3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控制和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7个执法检查组,前往全省16市开展大气污染执法检查。
5月中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明确提出量化目标和时限要求,并督促执行。
8月中旬,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历经七轮修改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已经常委会十三次、十四次和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将提请即将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
“出组合拳、打整体战,统筹运用立法、决定和审议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江淮环保世纪行’等手段,目的都是推动一些突出问题得以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表示。
生态文明建设,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求长效”最根本是靠法治,加强立法,严格并完善法律制度。
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开展湿地和湖泊保护立法调研,组织水法执法检查,立法推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推动大别山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多措并举促进可持续的集约发展。法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