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直面网民呼声 给好心人注入强心剂
如果事故现场马上要爆炸,伤员还被压在重物下不能动弹,救护车及专业救援人员还没有来到,此时应该怎么办?如果好心人搬动他造成二次伤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日前,成为舆论焦点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涉及到了大家关注的类似内容。其中针对好心人施救却遭诬陷的现象,《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尤为吸睛。
立法应防止好人遭恶意索赔 让正能量飞
然而,对于媒体普遍关注的《草案》中提出的“好心人施救受保护,恶意索赔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曾表示,《草案》中原本并没有此规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人们提出由于担心承担责任或救人反被诬陷致使老人倒地不敢扶的问题不断出现,所以,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能量,保护好心人,让恶意诬陷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告诉记者,媒体不应该继续误读《草案》的相关内容。“《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到鼓励非专业人员参与救助,更不提倡个人参与院前救助,而是鼓励参与救助的人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提高急救意识和技能,它主要针对的是医护人员。”
从事10年志愿者工作的航天514所工程师周黎表示,院前急救是整个急救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患者或伤员能否活下来。但是,曾因为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导致不少人遇到此类事情不敢伸手。
不过,北京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志愿者数量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尤其2008年以来,全市公民比较认可社会公益服务。
“如果北京市政府对公民在紧急时刻大胆伸出援手给予强力支撑,从法律方面保障施救者的权益,相信会有更多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加入进来,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作为志愿者,这是周黎的心声。
“好心人”什么时候可以伸出援手?
“如果伤者躺在地上,没有意识,万一他是颈椎受伤,贸然搬动就会导致高位截瘫,必须等专业医护人员前来。”对于志愿者什么时候可以施救,周黎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因为在现场急救过程中,若急救员缺乏必要的知识,应急处置不当,很可能对伤员造成更大的伤害,有可能落成终身伤残甚至威胁生命。”
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程度是城市文明标志之一。
《草案》指出,专业急救力量介入前,社会急救和公众自救、互救十分重要。因此,鼓励居民学习急救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有责任宣传普及居民自救和家庭互救知识。学校应当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在周黎看来,参与救援的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伤病处理能力,单靠热情的救援是对伤病员的不负责任。
但是有的救援是必须伤害到个体的。他说,不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志愿者,都无法保证一点伤害都没有。比如,若现场马上要爆炸,伤员还被重物压着不能动弹,此时应该紧急截肢,用伤害换取生命。如果现场良好,医生马上赶到,施救者却急于给人家截肢,这就是不当处置,应该追究他的动机。
施救者“好心办了坏事”怎么办?
既然有的急救无法保证万无一失,万一出现对被救者的伤害,如何不偏不倚,保护双方的利益,周黎建议参考《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
在谈到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时,解志勇表示,“多数情况下,救人者都是出于好心,除非有极少数的恶意行为,对于参与救助的人应该免除责任。”
2006年南京“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从此人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人倒地不敢再扶。
解志勇认为“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好心施救方的利益。如果这个案子的不良影响不能解决,它对于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道德的冲击很难结束。
解志勇建议法律不要回避争议与责任,要鼓励社会优良道德的弘扬,鼓励大家对需要救助的人施以援手,对于施救者采取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办法。当救人者付出的成本不足以弥补过错应负的责任时,余下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弘扬优良道德所收获的社会利益远远大于损失,这也是社会发展中政府应该付出的成本。
责编:孙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