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休宁县市场监管局全面部署2016年查无工作专项行动

12.04.2016  12:15

  进一步规范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实现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省、市工商局的查无工作安排,休宁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采取四项措施抓实抓好2016年无照经营专项行动。

  一是着力学习培训。该局要求全局上下认真组织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领会商事制度改革后查无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提高监管素养,突出监管重点,做到监管有实效,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是突出查处重点。把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娱乐场所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地区,集贸市场、校园周边、社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的场所,城乡结合部、“三线三边”等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把非煤矿山、易燃易爆、食品药品、农资等生产经营行业,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网吧、电子游艺、中介、房地产及各类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县局要求各部门结合县局年初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持续不断地开展查无工作。

  三是制定具体措施。一要在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开展各辖区内的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的全面排查工作,通过排查,摸清底数,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制订整改方案。二要对符合发照条件的,要及时给予补办营业执照。要积极引导无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从无照违法经营向持照合法经营转换。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等有关规定,除国务院规定保留的前置审批外,都要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另设或变相增设前置限制条件,不得将本应是对后置许可审批的限制条件又挪回作为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限制条件。要坚决制止人为造成的应发而不发的无照经营问题的发生。对不符合发照法定条件的,要加强教育引导,责令其关门停业;对不听劝阻继续生产经营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同时认真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而未获得后置许可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继续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三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在加大“双随机”抽查频次的同时,坚持和加强市场巡查制,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查无”工作问责机制。基层所是“查无”工作的前沿阵地,分工要明确,责任要落实,查处要到位,确保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得到全面整治,不留死角。四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查无”工作要坚持“属地监管、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普遍性、严重性及涉及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对于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外,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抄告相关法定监管部门查处。落实部门间信息抄告和案件移送制度。

  通过此次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推动辖区内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