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版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重新修订
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昨天,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宗祥作了关于《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连同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于2002年11月30日由省九届人大34次会议通过,部分规定与我国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不相适应,亟需重新修订。
“近年来,我省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群体性腐败、关键岗位、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在高宗祥看来,重新修订《条例》也是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
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市、区)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要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工作的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政务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运用科技手段和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的内部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共同预防等平台。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配合有关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等平台。检察机关应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招标、采购、招录、选任等工作中应当到监察机关查询相关单位或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并根据查询结果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列入政府效能建设考核内容
根据修订草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在预防考核中,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效能建设考核内容。
此外,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陈艳楠本报记者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