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出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27.02.2017 13:02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日前,绩溪县出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对具有本县户籍,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提供全额或差额救助,该细则从出台之日起施行。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为: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可提出该申请。同时细则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八种情况: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②在生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④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或故意转移个人资产的;⑤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泊等;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⑦拒绝配合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⑧生病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但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该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按规定定期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上报单位:绩溪县民政局 |
信息作者:绩溪县民政局 |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27.02.2017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