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督查巡查的长效机制

10.07.2018  16:40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基层督查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58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压实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受教育、安全、健康等权益。

          《工作制度》确定了督查巡查的工作内容。乡镇巡查主要内容是确认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村(居)儿童保护专干配备及每季度走访、重点时段巡查情况。县级督查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保障、队伍建设、政策宣传、机制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制度》明确了督查巡查的组织形式。县级督查工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县级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年初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综合督查开展不少于2次。乡镇巡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以实地走访为主,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护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残疾患病四类农村留守儿童每次巡查必须100%走访。

          《工作制度》强化了督查巡查的保障措施。开展乡镇儿童保护督导员、村(居)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关爱留守儿童辅导员的培训,通过明查暗访、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加强督查巡查工作的评估。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工作制度》提出了督查巡查的注意事项。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要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尊重保护儿童的隐私。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处于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需立即启动救助保护机制,并第一时间向上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