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一“熊孩子”玩具枪 伤了小伙伴的眼

20.07.2015  13:42

  一名七八岁的男孩去小伙伴家玩,不小心右眼被玩具枪伤了,虽辗转求治,仍落下八级伤残。日前,男孩在家长的支持下,一纸诉状把玩伴和玩伴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小明家住界首某村。去年的一天晚上,小明去同村的小华家玩。期间,小明的右眼被小华用玩具枪打伤。在当地医疗机构简单处理后,第二天一早,小明就在家长的陪同下到阜阳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小明到多家医院就医、复查,花去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数万元。虽经多次治疗,但医生说,小明的右眼视力已不能恢复。经司法鉴定,小明的眼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需定期复查、治疗。

  事情发生后,小华的家人给小明拿了7000余元钱。小明的家人认为,小华家赔偿得太少。尽管多次协商,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华和他的父母被推上了法庭,并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日前,界首市法院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小华和他的父母表示,小华没有故意打小明,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支付部分费用只是出于情理上的考虑。

  而小明的母亲则表示,自己有和小华母亲通话的录音,电话中,对方承认小明的眼伤是小华造成的。

  界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华家共同玩耍时,小华的监护人应更加注意照看。因小华的法定监护人疏于监护,导致小明损伤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明的监护人没有对小明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综合此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小明自行承担其损伤后果的30%为宜。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酌情支持部分。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000余元,小华和家人还要再支付4.8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庭审中,小华和父母辩称不应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界首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华和其父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4.8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