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男子偶遇妻子出轨对象持刀怒砍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17.08.2016  11:34

男子吴某偶遇曾与妻子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钟某,仇人相见份外眼红,吴某挥刀将钟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2016年7月份,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害人钟某在事情起因上有过错,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5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舒城县某村民古某住处,遇曾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钟某,遂取裁纸刀将钟某右下颌划伤,后在追撵钟某的过程中,又用裁纸刀将钟某腰背部多处划伤。后钟某持古某家的菜刀将吴某的左手背以及左肩部、左腹部砍伤。案发后,有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之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11月3日,经鉴定:钟某右面部及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在浙江省某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2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钟某就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4万元。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吴某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之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但行为不构成自首,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就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又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中有过错。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当事人为化名)(方芳 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