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电话辱骂法官 泗县一申请执行人被处罚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12月15日,宿州市泗县法院对数次深夜电话侮辱、谩骂法官的贾某某依法做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决定。
贾某某是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人躲避执行,法院虽穷尽措施,但该案件一直未能执结。贾某某心有不满,数次在深夜饮酒后打电话给承办执行法官,在手机通话中大肆地谩骂、侮辱,导致法官深受其扰,无法正常休息。法官虽数次释法晰理,但仍旧不改。针对贾某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面对法律的严惩,贾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激行为,并主动提出向法官当面道歉,以表达自己的悔过之意,并主动缴纳了1万元罚款。
鉴于贾某某真心悔过,该院对其拘留15日的处罚将暂缓执行。
笔者寄语: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本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在此,笔者有几句话想送给我们的申请执行人:首先你得明白,欠你钱的,是被执行人,不是法院,更不是法官,法官是帮你实现债权的人。如果法官不渎职,不腐败,不消极,不管是否执行到位,你都没有理由迁怒于承办法官,更不能侮辱、谩骂法官,否则,即便你是申请执行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要依法理性维权!最后,请您坚信:您作为胜诉的一方,法律与你同在,法官也必将与您同在。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 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