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公司车棚里被盗,企业有无赔偿责任?

03.08.2015  13:49

  案例:庐江县某电子厂员工小钱将电动车存放在企业车棚内,由于忘记锁车,下班时发现电动车被偷了,于是向派出所报案,但案件一直查无结果。小钱得不到赔偿,故向老板索赔。但企业老板认为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停车位,并在附近装有视频监控,并设有保安,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小钱疏忽大意忘记“上锁”,才导致其电瓶车失窃,故拒绝给予赔偿。于是,双方到郭河司法所前去做调解工作。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厂方给予小钱一定的“心理补偿”。企业表示小钱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厂方愿意给予适当补贴。随后,小钱拿到了补偿款。

  专家点评:本案从法律角度看,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企业为员工提供车棚用来停车,小钱基于对企业的信任将电动车寄存在企业车棚内,寄存期限始于上班终于下班,而在寄存期间小钱有权随时取走电动车,故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另外,由于企业车棚是免费提供给员工使用,故双方是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案中企业在保管车辆方面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小钱自身的重大过失,没有将电动车上锁,才导致电动车被盗。小钱认为是保安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才导致电动车被盗。对此,由于小钱未锁车这个重大过失,致使小偷并不需要使用其他较为激烈的偷盗方法(如撬锁)即可轻松将电动车骑走,对于一个正常骑车出入的人员,保安并没有义务将此人当成是小偷去拦截,保安并不存在不在岗位或看到小偷撬锁置之不理等不尽职的重大过失,故企业对小钱不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在线-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