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补贴划入“最低工资”范畴

14.07.2015  19:14

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补贴划入“最低工资”范畴

合肥晚报讯 加班加点工资、高温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可以将这些划入“最低工资”的范畴。日前,安徽省法制办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8月10日前,市民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建议。

根据《意见稿》,用人单位有类似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类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对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你有建议或看法,可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zbxzfzc@126.com。

本报记者 罗敏

原标题: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补贴划入“最低工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