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借款人大度让步促和解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6月26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晓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胡某因迟迟不能偿还剩余的原告陈某借款,陈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陈某于6月9日来到法庭起诉,陈某告诉法官:2013年5月17日,胡某找到自己,声称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但部分货款暂时没有收回,希望陈某能借款200000元,并声称30日内即可偿还全部借款。陈某当日便前往银行,将借款190240元人民币汇入胡某银行账户,胡某亦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
借款到期后,因为借款数额较大,陈某多次向胡某催要,胡某先后数次还款共计130000余元,但余下欠款一直未偿还。眼看胡某不愿偿还借款,陈某只得来到法院需求帮助,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余下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庭审当日,胡某出庭陈述,他告诉法官并不是不愿偿还余下的欠款,因为这几年开始,做生意越来越困难,很多地方收账困难。自己前后也偿还了大部分借款了,等过段时间资金慢慢回收,手里有钱了肯定会还,希望陈某能宽限一段时间。而且借款利息较高,希望陈某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让步。
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见胡某态度良好,且之前确已偿还部分欠款,也理解现在做生意的难处,表示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胡某自愿偿还陈某借款80000元,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于同年中秋节前偿还20000元,于同年农历腊月24日前偿还20000元,2016年4月前偿还20000元;若被告胡某逾期未兑现上述给付义务,则按110240元偿还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止。
对于法院作出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胡某也感谢陈某对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