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争执被打住院花费近千元 时隔一年多才起诉维权已晚
02.09.2014 13:01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同事间因琐事起了纠纷,一方住院,花费近千元。然而,住院者时隔一年多才上诉,因超过诉讼时效,日前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权益受损后,要及时维权。
张飞和孙艳是同事,还是上下级关系。然而,日前,两人却因一年多前的一次纠纷对簿公堂。
张飞诉称,2012年,孙艳因琐事在车间与他发生争执,并用手打了他的脸。随后,张飞到界首市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时,界首市公安局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艳拘留3日。
张飞认为,当时孙艳未赔偿他的住院医疗费等。为此,日前,张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合计3528.1元。
孙艳则辩称,张飞因琐事对自己发脾气,自己忍气吞声,对方变本加厉,态度异常粗暴,自己无法忍受才和张飞顶撞,双方发生口角;孙艳还认为,张飞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不是原件,只有结算的清单,请法院核查其医疗费是否已报销。
日前,界首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人身伤害纠纷案。
庭审中,孙艳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张飞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飞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6月,而受到孙艳伤害的时间是2012年9月6日,他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一年)内提起诉讼,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原告张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界首市法院日前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具办法官提醒,权益受损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维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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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1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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