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保护条例征集意见 生态环境损害或终身追责
午间、夜间噪音扰民,罚!乱排污造成水污染,罚!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就《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
重点排污单位不监控可罚20万
该《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自动监控设备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合格排污水罚款上限高达50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不符合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饮食业
按照《条例》,我省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禁止在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已建成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我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午间、夜间噪音扰民最高罚2万
噪音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按照《条例》,我省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其中,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省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破坏环境还要承担损害赔偿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以开展赔偿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或将终身追究
《条例》提出,我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我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因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导致建设项目所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削减已有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有意见您可以提
目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8月2日前,市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畅所欲言: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将书面意见邮至[email protected]。晨报记者于巧妮
原标题: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