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猥亵服务员 舒城一男子获刑一年补偿一万

21.12.2015  17:00

  男子在KTV内包厢唱歌娱乐,酒喝兴奋之余,竟然强拉里面的女服务员进行搂抱、亲吻等,遭反抗报警。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于某某,80后,舒城县人,曾因故意伤害获刑。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等人至舒城县城关镇某KTV内某号包厢唱歌娱乐,被害人吴某(女)等KTV工作人员在包厢内帮忙点歌、陪同喝酒。22时30分许,于某某要求吴某陪同前往隔壁另一个娱乐城某包厢内向其朋友敬酒,因吴某在敬酒期间接电话,于某某对此不满,将吴某带至该包厢斜对面的另一个包厢内,并将吴某推倒在沙发上,后强行搂抱、亲吻、摸捏并触摸吴某生殖器,遭吴某反抗后停止。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给予被害人吴某10000元补偿款,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吴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搂抱被害人时,实施亲吻、摸捏,正欲触摸被害人生殖器时,遭被害人强烈反抗而停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生殖器,仅有被害人的孤证陈述,不予认定。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猥亵行为轻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事人为化名)(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