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约26吨“白条狗肉” 4被告人被究刑责

21.08.2014  17:19

  陶某、韩某、吕某、冯某四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狗肉”约26吨,数量较大。昨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据检方指控,去年陶某分批次购买未经检疫的死狗用于加工制作卤狗肉;2009年以来韩某开始加工制作卤熟狗肉进行销售。去年8月,陶某、韩某分别找到在濉溪的冯某,与其协商租用冷冻库事宜。冯某明知2人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但为赚取租金,便将陶某和韩某的狗肉存放在冷库。

  去年10月,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冯某处的约26吨狗肉查获。案件移送至濉溪县公安机关,陶某当日被抓获,11月1日,韩某自动投案,11月11日,吕某被阜南县公安局抓获,冯某于2014年1月3日投案自首。

  昨日,濉溪县法院依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