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议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开锁经营者须在公安局留指纹
昨天(15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李建中作了关于《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连同草案提请审议。草案规定,开锁经营者要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指纹、开(修)锁工具等相关信息。
特种行业实行“备案管理制”
《条例(草案)》规定特种行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租赁业;开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接受备案公安机关: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向社会公布。
典当行需留存监控2月以上
特种行业经营者: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典当业: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2个月以上。
其他特种行业: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1个月以上。
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留存服务对象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息,登记业务经办人身份信息。
开锁经营者要到公安机关留指纹
旅馆业经营者: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提醒访客离开旅馆,或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桑拿洗浴等场所:对零时后留宿人员,进行住宿登记。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开锁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指纹、开(修)锁工具的相关信息。承接开锁业务,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应拒绝。现场开锁时,应当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传授开锁技术,也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私刻公章处万元以上罚款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将记分等级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 旅游 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对经营者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从业规定:由公共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未履行治安责任,导致发生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由公共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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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
现有法规陈旧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种行业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守法意识差别很大。一些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资源,违规违法经营,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针对特种行业经营者的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屡有发生。通过立法,科学设定行业治安防范条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身防范,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存在分散、陈旧或者缺失等问题,且大多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出台的,个别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出台的,很多规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的还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