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15.11.2016  01:03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立足省情,就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系统部署。

      一是推动城乡统筹。《实施意见》对以往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进行了统合,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意见》积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又如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

      三是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实施意见》在供养标准相关规定上,首先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提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供养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建立基本生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到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其次,实行分类制定标准。过去的标准主要指基本生活标准,这次提出两个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立足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特困人员实行差异化供养。再次,提高统筹层级。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是关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施意见》在供养内容上,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上报单位:福慈处
信息作者:吴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