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1.07.2015  13:36

  为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中安在线(http://www.anhuinews.com)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19

第四章    物业服务…………………………………  28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38

第六章    法律责任……………………………………46

第七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定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管理、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主要工作:

(一)协调或者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监督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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