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社会服务:看准要点好发力
版权社会服务
“在推进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版权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价值,已成为版权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版权执法可创造一个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而通过版权社会服务,则可以推动版权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9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首次就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做出如上表示。
那么,该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来服务产业发展?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创新。既要放眼全国和全球,又要看准服务对象和企业需求,找到工作的着力点。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进行有益的实践,并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期关注”探讨如何通过版权社会服务助推产业繁荣发展。
在前不久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就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究竟该怎样推进等问题,接受了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20余家中央级媒体的集中采访。
增强服务功能和意识
“版权社会服务领域包括很多项工作,例如作品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等。”于慈珂首先解释了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他说,版权工作既不是系统管理,也不是行业管理,而是社会化管理,管理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主体。这需要版权管理工作者们拥有广泛的、社会化的视角和思路,在版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版权社会化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资源整合机制建设,同时帮助、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版权自律组织和维权机构,协调市场主体开展版权自律维权活动,打造政府主导、媒体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宣传合力,共同做好版权管理与服务工作。
强化版权服务功能是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任务,对此于慈珂认为,在具体工作中要将服务意识贯穿始终。比如,在宣传工作中,要本着服务社会的出发点,注重宣传方式的通俗化,要多用一些群众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方式,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感兴趣的敏感、热点问题,要及时做出反馈。在进行作品登记过程中,要把这项工作当做与权利人进行版权交流、沟通的桥梁和传递信息的窗口,要学会换位思考,有针对性地帮助权利人解决问题。在做群众信访工作时,要把每个信访案件当成介绍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版权工作的窗口,增进对他们的了解,消除误解,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
努力提高作品登记质量
据于慈珂介绍,自2011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全国各省(区、市)对作品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并不断规范完善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计的登记信息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作品登记总量为328010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8.17%,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尽管作品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于慈珂也客观地分析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目前作品登记工作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作品登记证书不规范、未能准确判断作品类别、未正确使用作品分类号、信息统计报送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报送信息的完整性需要提高、部分地区仍未能按时报送信息等较为集中的问题。对此,他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充分认识作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信息报送必要性的基础上,要努力提高作品登记质量,利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推进全国作品登记标准化、信息化进程,真正做到实时上报、实时查询。同时,他提到国家版权局在把作品登记工作列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还将采取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登记排名、加强宣传等措施来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度。
关于作品登记工作,于慈珂还谈道:合同登记与备案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据了解,现有18个省市已经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了合同备案工作,但备案的主体、程序、模板等方面均未统一,亟须规范。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没有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统一模板,以及部分备案机构在实践中将《作品登记证书》代替《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等问题,国家版权局刚刚下发了《关于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的通知》,目的就是希望各备案机构认真贯彻,推动合同备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集体管理维权通道要完善
近年来,随着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对此于慈珂谈道,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法律法规制度仍存在缺陷、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导致外部环境较差,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的质疑。在传统环境下问题和困难还没有较好解决的同时,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又给这一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增加了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因此,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会更多。
面对目前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于慈珂表示,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推动其完善和发展。首先是地方在查办侵权案件时,可以请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配合,发挥权利人组织投诉举报和协助查处的作用;其次是对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理,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争议调解仲裁是补充
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多地选择调解、仲裁机制来解决,就我国现行法律下的版权争议调解仲裁而言,于慈珂认为,由于版权的取得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特别授予程序,因此对版权纠纷的可调解、仲裁性政策应该是更为宽泛的。然而,现实中,在版权领域,调解、仲裁机构受理的版权争议案件数量非常有限。针对这种现状,他认为,各地应该进一步创造条件,支持建立一批有公信力的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引导,推荐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省时、省力、省钱、方便、快捷的制度,使得调解仲裁与司法、行政等争议解决机制有机衔接,形成版权民事调解机制和网络,成为民事纠纷解决、补充司法程序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