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女子在父亲去世后状告“继母”还钱 法院促达成协议

11.04.2015  01:31

今年3月9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某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和自己父亲 生活 多年的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父亲生前和她共同向刘某借的钱款21000元。经过法院调解,近日,周某和刘某达成协议,周某一次性偿还借款5000元整,该案以撤诉终结。

26岁的刘某系其父亲的独生女儿。1995年,其父母离婚,刘某由父亲抚养。2006年,周某和刘某的父亲认识并同居生活,刘某随其父亲和周某一起生活。周某和刘某的父亲感情很好,一直在生活中照顾着刘某,但刘某始终不喜欢周某,经常因为琐事和周某发生争吵。过了几年,刘某搬出其父亲家,在外居住,偶尔回家。去年,刘某的父亲和周某在生活中急需用钱,向刘某借了21000元,并承诺年底偿还并书写了借条。但是2014年10月份,刘某的父亲突发重病去世了。刘某想,如果父亲还在世,这两万多元钱不需要偿还,但父亲已经去世,周某和父亲还没有登记结婚,父亲去世后,自己和周某不再有任何关系,周某理应偿还该借款。刘某遂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

案件移送到业务庭后,主审法官通过和被告面对面及背对背的谈话才了解到,刘某在起诉前并未找到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周某承认该笔借款,但认为该笔借款是刘某的父亲和自己为了生活共同所借,自己不应偿还全部借款。主审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刘某也考虑到周某和自己父亲生活多年,最终和周某达成协议,周某一次性偿还借款5000元整,刘某撤诉。

法官提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 结婚登记 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通讯员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李旭东 于志荣)

原标题:26岁女子状告“继母”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