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横穿高速立交引争议

30.04.2015  11:57

   公路部门:未打招呼铺设燃气管道

  “去年5月5日,我们路政人员巡查时,在立交桥下看到有人用挖掘机开挖地面。”蚌淮高速公路路政人员介绍说,立交桥下是通往合徐高速公路的连接线,当时,淮南市重点工程局正在对路面进行拓宽,施工前曾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过手续。但路政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一些工人在挖沟,不像是在拓宽路面,“他们挖的沟又不像是埋通信电缆或自来水管道,上前询问才知道是中燃公司准备埋燃气管道。”

  “按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桥梁下面是不准许铺设燃气管道的。我们让工人停止作业后,还用土回填了桥下约有5米长的沟。没想到第二天再去现场时发现燃气管道已经铺好了。”路政人员说,在公路桥下面铺设燃气管道,危害性非常大。据介绍,国务院在2011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记者了解到,针对立交桥下埋燃气管道之事,高速公路部门曾向淮南市建委发过函,也与中燃公司进行过交涉,但都没有结果。

   中燃公司:是按照市里规划铺设的

  “我们是根据淮南市的规划图纸铺设的,这也是淮南市重点工程局要求铺的,我们不能不铺。”中燃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宋经理介绍说,按淮南市的规划,立交桥的东边要建一个有5万户居民居住的滨湖区,连接线道路拓宽时,要求各种管道配套过去,以免今后为铺设燃气管道再开挖路面。

  “滨湖区目前只是一张图纸,现在铺设的燃气管道也不会使用。”宋经理说,虽然被淮南市政府安委会公布成为重大安全隐患,但这里的管道没有与主管道连接,只是预铺的管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求把埋好的燃气管道给挖出来,这个费用又由谁来承担呢?”

  “高速公路部门提出坚决不能在桥下铺设燃气管道,这个我们不能接受。”中燃公司工程部钱副经理说,淮南市安监局曾把中燃公司与高速公路两单位约在一起协商处理,但没有成功。

   事出有因:新旧规定内容存在矛盾

  “按今年的新规定,公路桥下面是可以铺设燃气管道的,我们以为这事就算了,没想到会被安委会确定成重大安全隐患。”钱副经理说,现在让公司把这条燃气管道挖出来也不可能,他们是按政府规划铺设的,最终还得找政府来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钱副经理所说的“新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今年3月1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由于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渐增加,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三部门的《通知》不能不算数吧?”钱副经理说,将来如果使用这段管道,肯定要申请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手续未完善前,不会对管道通气运营。同时,钱副经理也承认三部门的《通知》与国务院的《条例》间有抵触之处。

   安监部门:施工未经安全技术评价

  “这个重大安全隐患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来的,中燃公司在去年施工前,没有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淮南市安监局综合科李科长说。

  对于燃气管道在去年5月就已经铺设在公路立交桥下,是否适用今年三部门出台的“新规定”,李科长表示,这首先要取决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在许可过程中,可能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昨晚,蚌淮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人王波告诉记者,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他还未看到,但即便有这个《通知》,也不能高于国务院的《条例》,中燃公司已于去年就“违规”将燃气管道铺好,因此是否适用三部门《通知》还不好说,下一步要仔细研究下。

   链接

  2011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01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规定,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