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催费十日内不交将中止供气

18.04.2017  19:04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催交十日内不交费将中止供气;检查出隐患须24小时内整改解决;燃气计量误差在正常范围,检定费由异议方支付……4月1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征求意见。

   紧急情况下将有应急保障供应

  《意见稿》要求,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情况及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当地城建档案、地下管线管理等部门存档。

  《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拟调整为4年

  现行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当中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这次《意见稿》有了较大调整。《意见稿》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并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逾期不申请延续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需持证上岗

  《意见稿》首次提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擅自停业、歇业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这些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经省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每五年复检一次,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自动失效。

   检查出隐患须24小时内整改解决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到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实施作业,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服务,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时,须暂停对用户供气,并在24小时内予以整改解决。如果安全隐患为用户擅自改动燃气设施造成,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

   计量误差正常检定费异议方支付

  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现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经检定计量表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此次《意见稿》也拟进行相应的调整。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及时检修或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催费十日内不交将中止供气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现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明确,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而此次《意见稿》提出,逾期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告燃气用户交纳。燃气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用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

    反馈方式

  公众可在5月10日之前,通过下面2个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城乡规划建设大厦204室。

原标题:安徽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催费十日内不交将中止供气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