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非煤矿山项目严格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19.11.2014  18:48

  今后,安徽省非煤矿山项目将严格执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若违反规定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昨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草案修改稿,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稿明确指出,若违反规定,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罚。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