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男子放烟花被击中死亡:系A级烟花 危险性极高

05.05.2016  12:26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春节时,夜空中少不了灿烂的烟花,但是美丽的事物也有危险,阜南一男子就因此葬送了自己的性命。

  在这场悲剧中,本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几经倒卖后,在没有销售资质的小店大肆叫卖。同时,购买人没有尽到自身安全义务,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产供销三方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 一枚烟花,夺走一个生命

  2014年2月4日,农历大年初五。阜南县居民胡国保家中洋溢着新年的欢乐,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酒过三巡之后,胡国保准备上演当天的“压轴戏”——放烟花。

  这些烟花不是普通的烟花,而是烟花中的A级产品,危险性极高。

  第一枚烟花成功燃放后,博得众人拍手称赞,可燃放第二枚烟花时,意外却发生了。

  胡国保点燃后,烟花迟迟没有动静。耐不住性子的他,独自一人上前查看。就在此时,“嘭”的一声巨响,烟花弹腾空而出,正好击中他的面部。悲剧就这样发生了,胡国保当场死亡。

   追因 不得零售的A级烟花却进入寻常百姓家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相关规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按照药量及危险性划分为ABCD四级。胡国保所燃放的烟花系A级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零售,且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

  威力如此之大的烟花是如何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呢?阜南法院审理查明,胡国保购买的一箱A级烟花,是从烟花销售摊点李道理处购买。李道理则从烟花批发商王恒处进货,王恒是从浏阳某花炮厂在阜阳地区的烟花爆竹销售总代理商马志处购买。

  经查,马志、李道理均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资质,但无权经营A级烟花产品;王恒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

  事发后,阜南县公安局以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爆炸性危险物品为由,分别对王恒、李道理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马志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李道理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罚款三千元,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营业许可证》。

   担责 产供销三方都需赔偿

  法院在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封存的六盒未燃放的烟花中,发现厂家为浏阳某花炮厂,但包装盒中无合格证明。生产厂家是否要为此次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呢?

  法院通过审查发现,该厂于2009年2月18日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具有A级烟花生产资质,有效期至2012年8月17日。

  胡国保未燃放完的烟花包装盒内,无合格证也无生产日期。该厂提供的合格证是抽检报告,并有将“C级”涂改为“A级”迹象,不能证明本案事故中的烟花是该厂在安全生产许可日期内生产。庭审时,该厂对涉案烟花是否为其生产提出异议,但未对烟花外包装申请鉴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生产商未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花的合格证书,生产日期也无法确认,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涉案烟花不存在缺陷,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此外,胡国保不具有燃放资质,且在燃放烟花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王恒无烟花爆竹销售资质,而向他人销售礼花弹,李道理、马志超过经营范围违法销售该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王恒、李道理、马志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20%。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二审调解结案,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