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审计切入点 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09.12.2015  18:42

在近年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没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的要求完善棚户区界定标准,未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出现了一些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却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报并申报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为查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实情况,笔者结合近年来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经验,总结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界定方法,供审计同仁参考。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界定方法

对一个建设项目是否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从以下方面作出界定:

1. 从棚户区所在位置进行界定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因此,首先要看要改造的区域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不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 从需要拆迁的房屋品质上进行界定。 从房屋的使用年限长短、使用面积大小、楼层的高低、功能是否完善(有无独立的厨房、卫生间)、质量的好坏(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有无安全隐患)、是否是住宅(如厂房、店面)、配套设施是否健全等方面对需要拆迁改造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范围进行界定。

3. 从需要拆迁房屋的改造目的上进行界定。 顾名思义,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直接目的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但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市政建设、工业园区开发、房地产开发、土地征收、楼堂馆所修建、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目的拆迁的房屋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这都有悖于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初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保函〔2014〕535号、建保(2014)155号文明确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也规定,严禁各地区通过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或将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从以上三个方面判定,对因楼堂馆所修建、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改造范围的项目,不能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审计 界定时所需资料

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城市规划区范围图;从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前数字化定位图;从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从房管部门取得棚户区改造规划;从拆迁管理部门取得与拆迁安置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有土地征收的,从拆迁管理部门取得与农户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三、审计切入点

从房管部门取得棚户区改造规划,看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因楼堂馆所修建、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重大工程建设等所进行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和拆迁安置中与标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很大的不同。如工业厂房搬迁过程中,势必涉及工业用地变性问题,拆迁补偿也可能无法落实到户;在进行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重大工程建设时,其拆迁安置户与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从拆迁补偿合同中的拆迁安置内容上就可以“一目了然”其拆迁目的。因此,需要审计人员认真核对项目原始资料,了解项目背景,如发现此类问题,应明确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中相应单位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棚户区改造资格的情况,要关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