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男子买菜时捡到信用卡 拿去ATM机取出六千元

11.12.2015  02:10

捡到他人丢失的 银行 信用卡后,不但没有寻找失主,反而自己取款消费。近日,濉溪县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濉溪县百善镇百善街买菜,途径百善镇医院附近时,捡到一张他人丢失的信用卡,并发现该卡的密码写在卡的背面。李某见四下无人,便持卡通过ATM机两次从该卡取出现金6000元,该款被其用于日常 生活 开支。9月21日,李某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10月20日,其已全部退赔丢卡人经济损失,丢卡人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犯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已全部返还违法所得,征得丢卡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