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县房屋登记案占行政诉讼案近三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地产价格随之飙升,使得房屋这一不动产在人民的生活资料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房屋的权属问题引发的各类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不断变化。
记者近日从濉溪县法院了解到,根据该院的统计,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房屋登记类案件占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8.21%。这些案件呈现出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诉讼参与人较多,矛盾易激化。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中,除原告及作为被告的房产登记机关外,还有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也要参加诉讼,原告与第三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矛盾极易激化。另外,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多,协调难度大,且审理难度大,上诉率较高。
对此,县法院积极主动地与房产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五年多来,案件的协调撤诉率达68.18%,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法院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平、公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县法院提供了一个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缴纳集资款购买涉案房产,后二人调解离婚,调解书主文记载,涉案房产为共同财产,因未办理房产证,暂不予分割。后男方的父母向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所有权登记,一个多月后,房管局分别向二人颁发了《房地产权证书》。前儿媳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
法院认为,房管局在办理申请房产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尽到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其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结果必然正确,其结果的正确性还取决于当事人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因素影响。本案中,在涉案房产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房管局颁发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也对市民提出了预防和化解此类纠纷的建议。一是要增强财产保护意识。如有的案件涉及一房二卖,因先签订买卖协议并支付购房款的原告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以致房主又将涉案房产卖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房产登记机关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同时,当事人要增强证据保全意识。注意证据的保留,尤其是那些事后无法弥补的证据(买卖合同、缴款发票、租赁合同等原件),以便诉讼发生时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淮北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