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原县长石力受贿案”宣判:一审获刑十一年

05.03.2015  10:45

安徽网讯   潜山县原县长石力受贿一案,于3月4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迎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石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石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九万九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这也是迎江区法院首例羁押犯未穿囚服出庭受审。

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力在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担任安徽省潜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潜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企业融资贷款、生产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陈某凯、许某校、徐某平、何某洋、钱某武、李某、范某顺、储某盘、储某宏、余某送、张某全、潘某锋等十二人的贿赂款78.2万元及价值11.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89.9万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且退缴了全部赃款,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法院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石力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迎江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石力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祁隽  毅杰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