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原县长石力受贿案二审宣判 刑期减少半年

17.07.2015  10:44

昨日,记者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潜山县原县长石力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石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这比一审判决减少了半年。同时,没收石力个人财产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87.9万依法上缴国库。据悉,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石力当庭表示上诉。二审庭审中,石力是否让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斌凯代为理财成为辩论焦点。

上诉:误收“分红款”不应属受贿

2012年,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斌凯因资金链断裂“跑路”。石力因涉此案,于2014年4月开始接受调查。

今年3月4日,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石力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力在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潜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潜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企业融资贷款、生产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陈斌凯、许某校等12人的贿赂款78.2万元及价值11.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89.9万元。

为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石力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89.9万依法上缴国库。石力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石力上诉提出,他参股陈斌凯的贷款公司,自己承担了入股资金的贷款利息,误收55.2万元“分红款”不应属于受贿,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二审:受贿数额减少,从轻处罚

二审中,安庆市中院认为,陈斌凯的多次证言,证实其提出让石力以家属名义参股贷款公司,并向石力表示700万元资金、费用及利息均由其负责,与石力无关。石力不存在归还本金及费用,只享受分红。法院还查明,石力答应入股贷款公司后,陈斌凯两次以分红款名义汇去55.2万元。其间,石力没有任何还本付息的表示。石力曾多次供述,他收受的分红款是合法财产,没有退款想法。因此,石力在后期是否提出退款不影响其受贿主观心态。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石力没有实际出资,却收受分红款55.2万元,并为陈斌凯公司经营和融资贷款提供帮助和关照,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鉴于石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赃款;鉴于钱某武所送购物卡期间无具体请托事项,石力收受不属于受贿行为,在其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依法对石力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